3月1日,是《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一周年的日子。一年来,江苏全省法院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保护长江干流以及长江流域重要水系生态环境安全,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1804件。当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长江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危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等多个方面。
捕获中华鲟卖不掉自己吃,获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2万元
2021年3月,李某某等人在长江口附近海域实施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过程中,捕获中华鲟一条。李某某辨认出该鱼为中华鲟但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在联系出售不成后,李某某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烹饪食用。经鉴定,该鱼为中华鲟,系约5龄至6龄幼鱼,整体价值约为19万余元至37万余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致一尾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死亡,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为非法采砂当“保护伞”,获刑三年半处罚金25万元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毛某利用其担任靖江市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2万元。在此期间,毛某明知朱某某等人利用改装的“三无”采砂船在靖江、如皋交界处长江水域非法采砂,仍帮助其逃避处罚。此举造成6.6万余吨江砂被盗采的严重后果,涉案江砂价值315万余元。毛某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两车相撞硫酸泄漏污染水土,法院厘清环境侵权责任
季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车,沿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至长江四桥区域龙袍收费站内广场匝道处,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撞击前方同车道内赵某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致该车内所运载的硫酸泄漏到邻近的路面、泥土及水塘中,造成附近水体及土地受到污染。
玄武区人民法院根据两家公司各自应承担的环境侵权事故责任比例,一审判令季某某所在公司的保险公司赔付2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两家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二审维持了原判。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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