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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整治超标的查封?最高法回应:坚决禁止、零容忍
发布日期: 2021-12-21 18:15:37 来源: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2月21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等。针对超标查封问题,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在会上表示,对于信访人反映的超标的查封问题,一督到底,及时纠正。通过异议、复议、监督等案件,对执行实施环节的超标的查封问题进行个案监督,积极发挥执行裁判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约监督作用。

何东宁表示,造成超标的查封问题原因是多方面,从主观方面讲,主要是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按规定程序办案,未分清财产情况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从客观方面讲,超标的查封问题很难根治,主要因为案件债权额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会有利息甚至加倍利息,而这些利息一直在不断增长中,执行人员在计算债权额时需要留出一定的“富余”,相应的也需要适当多查封一些财产。

“有些财产不容易确定价值或者价值存在较大波动。比如,对于股权、机器设备等财产,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具体价值,否则很难预估。”何东宁称,有些财产无法进行分割查封。比如,虽然被执行人房屋的价值明显高于债权额,但由于无法进行分割登记,所以执行人员只能对其进行整体查封。

他解释,查封财产可能会被降价拍卖,为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人员在采取查封措施时会将拍卖降价因素考虑在内。综合这些客观因素,实践中,执行人员可能会多查封一些财产,但查封的过多,就会容易出现超标的查封问题。

“对于超标的查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就是要坚决禁止、零容忍。”何东宁强调,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要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查封的不动产能够进行分割登记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分割查封登记。

他表示,这次出台的《意见》再次将严禁超标的查封单独作为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一方当事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但评估期间不影响查封。

“在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中,把超标的查封问题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列出超标的查封的具体情形,组织各级法院对照检查、整改落实。”何东宁说。

关键词: 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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