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庄保斌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庄保斌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