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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不讲诚信中小微企业规避执行?最高法答封面新闻
发布日期: 2022-01-14 15:17:12 来源: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月1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回答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法院提出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绝对不是搞“差别对待”,不是对作为债务人的中小微企业不采取执行措施,尽可能采取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

何东宁表示,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强化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

去年12月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契约精神,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意见》在第4条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积极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与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并不是非此即彼、此消彼长的关系,也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何东宁表示,《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查封中小微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采取“活封”措施并非不对财产进行查封,而是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被查封企业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充分发挥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避免“死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最终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此外,《意见》提出,中小微企业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其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何东宁表示,这要求执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全面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审慎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既不要搞“一刀切”,对中小微企业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名单;也不要搞“差别对待”,对符合失信情形的中小微企业不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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