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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可允许被执行企业灵活采取自行变卖、融资等方式偿还债务
发布日期: 2022-04-19 15:29:37 来源: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4月19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在会上介绍,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基础上,也尊重被执行企业的变价自主权,对一些专业化程度高、市场受众面较窄的财产,可以允许被执行企业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渠道,灵活采取自行变卖、融资等方式偿还债务。

黄文俊介绍,加大对胜诉中小微企业的司法保障力度。继续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恶意逃废债行为,尤其是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为胜诉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资金、缓解资金压力、顺利渡过难关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大限度减少查控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畅通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加大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的问责力度。在去年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我们就将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作为查纠整改的重要问题之一。

同时,对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尽可能对其财产采取“活封”措施,在确保财产不被随便处置的情况下,让查封财产保持运营价值。

他指出,努力实现中小微企业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本次发布的案例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投资公司等与某油品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企业名下加油站的经营资质有一定经济价值但无法评估,被执行企业的财产有被低价出售的可能。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引进第三方成品油经营公司对本次处置的财产进行收购,对加油站及经营资质进行整体变现,最大程度实现被执行财产的价值。最终,本案债权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企业也顺利脱困。

黄文俊还表示,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执行中,对中小微企业因暂时经营困难无法及时清偿执行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重生的双赢。

此外,建立完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助力提升诚实守信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为其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切实将失信惩戒的重点放到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避免滥用惩戒措施,损害诚信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关键词: 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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