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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男子网上6500元买到清代瓷瓶赝品,要求三倍赔偿,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3-03-02 12:45:57 来源: 董正伟

古玩市场鱼龙混杂,仿品赝品盛行,普通人难以分辨。一些人把古玩当作投资理财产品,引诱普通人购买古玩。当然一些普通人是冲着个人爱好购买古玩收藏把玩的。消费者买到假的古玩能否进行索赔呢?古玩在市场上销售质量出现瑕疵,或者与描述不符,应当承担退货退款和赔偿责任。


【资料图】

北京海淀区一男子在闲鱼平台花费6500元,从洛阳卖家闲鱼小铺购买了一个自称乾隆年间的“琵琶尊”瓷瓶一个,收到货后,男子找人进行鉴定发现瓷瓶是仿制品。随后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家退货退款,并承担售价三倍的赔偿。法院认为,卖家不构成欺诈,判决退货退款,但驳回了男子的三倍赔偿请求。既然鉴定瓷瓶为仿制品,以假乱真,怎么不构成欺诈呢?

闲鱼平台是个人处置闲置物品的网上交易市场,一些网商为了销售商品也打着处理二手商品的旗号在上边卖东西。因为是旧物、二手商品交易为主,对卖家的商品质量要求降低很多,所以价格低、风险高是二手物品交易的特点。2021年7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70后男子蔡某某在闲鱼平台看到“雍乾青花琵琶尊全美品绘画一流一口价谢绝还价”瓷瓶一个,商品总价6500元,小铺名称“AS堂”,洛阳卖家陈某某。蔡某某买下后在7月25日收到货。蔡某某质疑瓷瓶不是真的,与卖家协商后双方同意找专业人士崔某某鉴定,鉴定结果是现代仿制品。

蔡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退还货款6512元,并承担三倍赔偿19536元、运费46元,共计26094元等。

陈某某自述案涉琵琶尊是其从山东一家古玩店购买,购买时并未标注年份信息,也没有索要票据。陈某某表示其只是文玩爱好者,并非以出售文玩盈利为职业,在售卖涉案商品时标注的年份信息是根据其自身经验判断得出的结果,并且陈某某表示判断年份没有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器型、青花、胎、烧制功底等进行判断。陈某某自述认可崔某某给出的鉴定结果,表示愿意解除与蔡某某的买卖合同,蔡某某将涉案琵琶尊退回,并且支持其主张的蔡某某向其支付货款20%作为退货补偿。

法院认为,涉案琵琶尊发行年代距今已超100年且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宜将琵琶尊认定为文物。案涉琵琶尊标榜其系“雍乾”年间的商品,买家购买案涉琵琶尊看重的系其历史性,“雍乾”年间的商品和后期仿造的市场价值有明显差异。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由崔某某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案涉琵琶尊为现代高仿的商品。因此,对于蔡某某主张案涉琵琶尊为赝品并且据此主张退货退款的诉请,予以支持,退货产生的物流费用由陈某某负担。

考虑到文物商品系非标准产品,个人对文物的认识会因学识、认知水平的高低遭受影响,由此所作出的判断将直接反映在其对商品的描述上,因此因个人水平不足导致的错误描述商品信息的情况亦属正常。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某存在欺诈的故意,不构成欺诈。法院判决,陈某某退还蔡某某购物款6512元,同时蔡某某将雍乾青花琵琶尊退还给陈某某(由此产生的物流费用由陈某某承担)。

蔡某某坚持要求陈某某三倍赔偿,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涉案琵琶尊系现代仿品,与“雍乾时期”的正品不同,陈某某制假售假证据确凿;陈某某对我退货退款设置障碍,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

陈某某辩称,我不是专业经营古董的人,也是涉案商品的受害方,我在旅游时购买涉案商品并认定是“雍乾时期”的真品,所以我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涉及古董文物,系特殊商品,买卖双方均需具备相应的见识能力,即使接触到实物,也会因见识能力的高低导致日常出现“捡漏”或“打眼”的情况。更何况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在未接触实物的情况下交易古董文物类特殊商品对任何人均存在巨大的风险。蔡某某自述系文物爱好者,此前通过其他途径也购买过文物;陈某某自述是按照自己的认知向蔡某某介绍的涉案商品的年代,陈某某事后也自认此次纠纷系因自己专业知识不足所导致。

综合上述情况应当认定蔡某某在与陈某某就涉案商品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陈某某的行为系专业知识不足导致,不具有欺诈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欺诈。2023年2月14日,北京市四中院终审判决,蔡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文物市场流行“捡漏”,很多买卖双方都是半瓶水,不经过专业人士判断很难准确把握具体物品的准确年代和真假。但是,既然这样为什么大家还在交易?实际上参与文玩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关心物品真假,都是冲着捡漏去的,一旦买到真品转手卖掉能够赚一笔。如果买家看不懂也是一笔交易。当然,实际上卖家市场销售价格都不是很高,这样就为卖家减轻责任找到了借口,要是真的根本不可能是买家看到的价格。所以,从文玩的价格基本可以断定真假。

实际上,文玩市场带有对赌交易性质,收藏品发现是赝品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卖家担保藏品为真,一旦发现藏品为赝品即可要求店家退款;二是买定离手,店家不保证藏品为真,一旦购买,藏品真赝与卖家无关。当然,这些是民间的做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如果故意用仿制品冒充文物销售,拒不退货退款,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诈骗罪。

法院根据陈某某的自述、认定陈某某对文物的辨别能力不是很专业,对瓷瓶的鉴别能力不准确,并不知道销售的瓷瓶为赝品。因此认为不构成欺诈销售行为。似乎这样的评判并不是很科学。但是,关于雍正乾隆年间的琵琶尊瓷瓶的判断标准并不是公开标准,可以很容易掌握进行判断。法院认定陈某某根据个人认知做出瓷瓶年代判断是个人认知能力有限,不是应该明确知道赝品而故意隐瞒信息。这件事情说明,文玩艺术品买到赝品,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并不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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