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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平台出售赝品瓷瓶算不懂行还是欺诈?法院解答
发布日期: 2023-03-19 11:42:01 来源: 新京报


【资料图】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 通讯员 李绪青 杨心怡)近年来,民间收藏品交易市场不断升温,但交易环境复杂,仿品、赝品盛行,普通人难以分辨。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民间收藏品交易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卖家退还买家购物款6500余元。

2021年7月,蔡某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花费6500余元从卖家陈某某处购买了一个瓷瓶,该瓶商品描述为“雍乾青花琵琶尊”。收到货后,蔡某某对瓷瓶的真伪产生了疑虑,要求退货,陈某某则要求蔡某某提供第三方鉴定证明并赔偿20%的货款作为退货补偿才能退货,双方未能达成共识,蔡某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陈某某辩称,自己只是收藏爱好者,并非专业经营者,其从某古玩店购得涉案瓷瓶,购买时该瓷瓶并未标注年份信息,其依据自身经验判断涉案瓷瓶来自清代雍正乾隆年间,故在商品名称中标注“雍乾”以代表涉案瓷瓶的年代,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与欺诈的行为。因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瓷瓶真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双方认可的业内人士对涉案瓷瓶进行了鉴定,认定涉案瓷瓶为现代仿制品,双方认可该鉴定结果。

法院认为,买家购买涉案瓷瓶看中的是其历史性,涉案瓷瓶为现代仿制品,可以认定陈某某实际交付的商品与订立合同时承诺的商品不一致,即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买家蔡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因此,对于买家蔡某某主张涉案瓷瓶为赝品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但法院认为,卖家行为不构成欺诈,不支持三倍赔偿。法律规定,构成欺诈需要满足四个要素,即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因此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涉案商品为民间收藏品,属于特殊商品,买卖双方均需具备相应的鉴别能力,陈某某按照自身认识向买家蔡某某介绍涉案瓷瓶的年代,事后承认此次纠纷因自身专业知识不足而导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某存在欺诈的故意。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退还蔡某某购物款6500余元,蔡某某将涉案瓷瓶退还,驳回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民间收藏品交易市场有“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赝品不算骗”的潜在行规,卖家往往也以此为由拒绝退款,法院认为,虽然民间收藏品为特殊商品,但任何交易都应遵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应如实告知相关交易信息、意思表示真实,依承诺全面履行义务,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若卖家故意虚构商品信息,编造商品来源渠道或伪造鉴定结果,诱导买家陷入错误认知、下单购买,属于欺诈行为。

同时,民间收藏品交易可能伴随着盗窃、诈骗等犯罪问题。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假充真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例如将工艺品做旧伪造或谎称为文物进行售卖、虚构从业背景或作品背景以出售赝品,可能违反刑法规定,构成诈骗罪。

法院提示,民间收藏品市场有风险,线上交易需谨慎。古董、工艺品以及宝石等民间收藏品类商品,属于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往往难以保证。收藏爱好者在购买民间收藏品时,最好具有相当的知识储备和相应的鉴别能力,并从具有收藏品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或商店购买,不应从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无资质经营主体或个人处购买,避免引发交易纠纷。若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卖家虚构商品信息诱导、欺骗买家下单,应注意保存证据,积极维权。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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