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
“三个规定”是落实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对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维护法治权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并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对此,丰检君推出“三个规定”系列漫画,以促进、监督“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严格执行,一起来看看吧。
01
老同学叙旧问案情
检察官该怎么办?
小刘是一名检察官
某日
大学时的好兄弟邀请他到家里小聚
两人有说有聊
检察官提示
根据高检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请托他人过问案情的情形,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02
领导打招呼“手下留情”
检察官该怎么办?
检察官提示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根据以上规定,检察官应当拒绝执行某局长的要求,并且对此次通话事项如实记录并报告。
03
同学小聚,案件律师也参加
检察官该怎么办?
检察官提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严禁司法人员与律师等人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文章来源 | 丰台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