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四年前转载了一篇公众号推文,却在四年后因为推文里的图片被告上法庭。这是不是原告的“碰瓷维权”行为?
最近,北京的张明(化名)称自己疑似陷入长沙某公司钓鱼牟利的陷阱。他说,自己2017年转载了一篇公众号推文,却在不久前因为推文里的图片,被该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索赔35000元。经过审理后,赔偿该公司8000元。
面对记者,张明讲出了自己的疑惑。为什么作品最开始并没有标注不能转载,却在4年后的现在被找出来并将自己告上法庭?这会不会是原告钓鱼牟利的手段?对此,封面新闻记者进行了调查。
不久前,张明接到了来自当地法院的短信,被告知自己被长沙某公司起诉,并要求赔偿35000元。而为何会被起诉?张明说,是因为2017年自己的公众号转载了一篇推文,而原告长沙某公司有推文里图片的著作权。郑先生表示,本就是觉得有趣,顺手转载,却没想到最近因此被告上了法庭。
有类似情况的并不是张明一人,天津的刘杰(化名)告诉记者,自己同样是因为2018年转载的一篇公众号推文被起诉。刘杰说,2018年是创业初期,当时团队转载这篇文章并不是用于盈利,但没想到在今年上半年却接到了来自法院的通知。
记者在天眼查搜索发现,起诉他们的这家公司于2020年3月3日成立。截至11月3日,天眼查显示该公司开庭公告为799条,其中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为案由,作为原告起诉791起;参与法律诉讼508件,其中作为原告参与367件。
11月3日,封面新闻记者致电该公司法人代表,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拨通了该公司一位代理律师的电话,该律师表示,暂不便接受采访。
据张明提供的资料显示,他们转载文章内使用了多张画作,而作者将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卖给了该公司。故该公司起诉多家使用或者转载过该作品的公众号主体。
但张明也因此存疑,这家公司疑似购买作品著作权四处起诉转载公众号的主体牟利,这样的牟利方法是否合理?这是不是属于“碰瓷式维权”?
对此,记者联系了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他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
他说,“著作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是一种正当的对自身权利保护的方式。权利人的权利如果是合法的,法律上就应该得到保护。”
记者搜索发现,著作权应为作品发表时开始生效,即著作权人行使其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时开始生效。
朱界平告诉记者,著作权法的设立本就是为了鼓励大众积极创作,既然该公司已经购买了作品的著作权,不管时间过去多久,都有权利对转载、引用作品的人追责。对于这家公司的这种经营模式,朱界平表示,这是一种合理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所谓的“碰瓷维权”。
朱界平提醒,为避免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也避免自己吃上官司,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但也有特殊情况,朱界平介绍,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引用等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