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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评论 | 近八成受访者被坑过,网络“种草”存在根本性悖论
发布日期: 2021-11-12 16:41:44 来源: 封面新闻
“双11”告一段落,一项调查显示:78.2%的受访者有被网络“种草”坑过的经历,65.9%的受访者建议对于软性广告产品应标注“广告”字样。一些平台上的“种草”笔记,有一套完整的产业链,写文、点赞、评论等,并不真实客观。某受访者称:每个人情况不一样,有些东西不太适合自己,也有些是博主接了广告做推广,但产品质量不行。(中国青年报)所谓“种草”,原本是一种“好东西要分享”的善意,是同道中人相见恨晚的惊喜。一开始,“种草”是以作为广告和营销的抗争者姿态出现的,是个人经验、个体主义和抱团互济之于商业洪流的一次反击。不信广告吹得天幻乱坠,就信博主的“现身说法”。这是消费社会话语权威和生活榜样的一次转移,被寄予了美好的想象。只是,随后的事情悄然发生了变化,乃至于人们渐渐分不清楚,种草与挖坑,到底有何区别?以“生活经验共享”为底层逻辑的种草文化,如今正遭遇着深度的质疑。“种草”模式的缺陷,其实是显而易见的,只是以往太多人对此视而不见罢了。首先,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并没有那么多愿意分享的人、并没有那么多值得分享的东西。资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其实很难有“捡漏”的空间。那些无人知晓的“冷门打卡地”,那些物美价廉、无比好用的“神器”,到头来基本都被证伪——在一个无奇的世界里寻找“稀奇”,无异于缘木求鱼,这是种草的根本性悖论。而在具体层面而言,某些博主由于利益诱惑而放大道德风险也是广泛存在,由此“种草”基本沦为了收钱带货,自然遍地是坑。更棘手的是,种草作为一种新事物,是游离在传统广告监管体系之外的。按照广告法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如今的怪现状是,种草明明是荐证却不被归为广告,种草博主俨然是“无拘无束”了。从来没有那么多“生活家”,从来没有那么多无私的“分享者”。78.2%受访者曾被网络“种草”坑过,如果你还对种草心怀幻想,也许只是因为被坑得还太不够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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