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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改革是否加剧人案矛盾?最高法:月均增幅不足1件
发布日期: 2022-03-03 21:36:53 来源: 澎湃新闻

审级改革是否会加剧人案矛盾?最高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表示,从试点运行情况看,案件结构变化总体符合预判,并未加剧基层法院的审判负担。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的收结案数量仍在3000万以上高位运行,部分地区法院人案矛盾更为突出一些,办案压力日益增大。

2021年10月,最高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调整了基层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改革了最高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又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何帆介绍,这一改革从去年10月1日正式启动,目前已完成动员部署、建章立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正在平稳有序推进。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已制定试点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印发实施。

审级改革是否会加重基层法院审判负担?何帆表示,试点四个月以来,12个试点省份基层法院共受理新下放的“四类行政案件”3351件,各院月均增幅不足1件,“从试点运行情况看,案件结构变化总体符合当初的预判,并未加剧基层法院的审判负担”。

何帆解释称,从改革整体思路看,试点方案注重“放下去”与“提上来”并重。“放下去”的是地方干预较少,案情并不复杂,更适宜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下放后也更有利于矛盾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提上来”的是诉讼标的额未必很大,但具有规则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或者有利于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这类案件通过提级管辖或再审提审,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加强对下指导、实现实体公正,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何帆强调说,“提级”是针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特殊程序,有的个案经过提级审理,形成了示范性裁判,起到了解决分歧、对下指导的作用,后续类似案件也可能不再具备“特殊性”,仍可由基层法院审理。

数据显示,试点启动四个月以来,各地中、高级法院共提级管辖案件131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占45.03%,涉及普遍法律指导意义或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占8%。

何帆表示,试点四个月以来,12个试点省份基层法院共受理新下放的“四类行政案件”3351件,各院月均增幅不足1件。民事第一审案件“下沉”数量也在可控范围之内,且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或省会城市的中心城区法院。

何帆进一步介绍,以上海、深圳、成都和西安四地为例,按照新的民事级别管辖标准,2021年第四季度,上海17家基层法院受理新标准民事案件170件;深圳12家基层法院受理114件;成都23家基层法院受理245件;西安13家基层法院受理91件。平均分摊至不同法院,月增幅多则4件、少则1件,“当然,增加的民事案件基本是大标的额案件,不能简单从数量上判断审判负担,必须统筹考虑审理难度、投入时间和审判组织形式”。

此外,从改革配套举措看,为确保“下沉”案件质效,最高法院还同步推出一系列配套举措:一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解决好“有人审”的问题。指导各高级法院在中央相关政策指导下,积极争取省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配合,优化辖区法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员额,推动编制、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

二是强化审判业务指导,解决好“如何审”的问题。针对部分基层法院过去较少审理建筑工程、股权转让、房地产合作开发等领域大标的额民事案件的情况,加强业务培训和规范指引,明确相关案件审判要点和裁判标准。

三是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解决好“规范审”的问题。在去年印发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中,最高法院明确大标的额案件可以参照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例如,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院庭长可以以听取审判进度、评议结果的方式实行个案监督,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咨询功能和审委会把关作用,确保这些案件在基层法院公正高效处理。

何帆表示,从目前统计情况来看,最高法院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总量已下降60%左右,转入再审审查程序的案件类型,主要涉及法律统一适用、“诉讼主客场”等问题,有力扭转了以往“资源错配”和“程序空转”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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