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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开发商起诉市政府索要补偿款陷困境-每日播报
发布日期: 2023-01-05 16:36:23 来源: 澎湃新闻

停工13年,红树林公司在钦州港项目地块的工作板房已经周边杂草丛生。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广西钦州市政府收回拍卖土地,开发商13年未获补偿”一事有了新进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1月5日,澎湃新闻从当事开发商广西红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红树林公司”)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该公司去年4月第二次将钦州市政府告上法院,近日已拿到该案一审裁定书。

2018年,红树林公司曾走民事诉讼程序,第一次将钦州市政府诉至法院。历时三年,最高法终审裁定:该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红树林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2022年11月30日,钦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称市政府作出的案涉会议纪要及批复未外化,对红树林公司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红树林公司起诉。

红树林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案涉会议纪要及批复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均已明确,明显已外化,其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已经向广西高院递交上诉状。

钦州市政府曾对该项目盘整方案作出批复,对土地价值确认、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明确。

规划变更协商多年未果,官司打到最高法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55岁的孙福(化名)是来自福建的一名企业家。2007年,孙福经广西招商引资进入钦州,创立红树林公司。2008年初,通过竞标获得钦州港区一地块土地使用权。但入场施工不到一年,当地宣布钦州港规划变更,项目停建。按照程序进入补偿流程后,双方进行了3年的多轮沟通协商。

2012年9月,钦州市政府下发批复,决定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收回相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补偿款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

钦州市国土局作出的信访答复称,2012年10月,市土地评估价格审核小组和市审计局同意钦州港红树林房地产项目用地的总补偿费约为2.48亿元。

孙福说,他本以为事情到此应该告一段落,股东也都等着政府补偿款。然而几天后,该方案在钦州市土审会未获通过。

此事后来陷入“提方案、请示、打回”“再提方案、再请示、再打回”的怪圈当中。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钦州市国土局在给红树林公司的信访答复中披露,该局在2009年到2017年之间,至少16次向钦州市政府、市住建委、市委督查室等单位部门提交处置方案、请示,但均未能解决补偿问题。

项目停建至今13年,当地领导换了一任又一任,孙福等人仍未拿到补偿款。

无奈之下,红树林公司2018年提起了民事诉讼。红树林公司认为,司法实践中有多个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此提起民事诉讼。

钦州市政府相关部门曾经过一系列程序对该项目确认补偿费用。

广西高院审理后认为,钦州市政府、市国土局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行为,是基于管理国家土地资源的职责,属于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土地行政补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202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红树林公司和钦州市政府及土地局的诉讼纠纷,本质是政府因规划调整需收回出让土地引起的后续补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补偿款迟迟未能到位,给股东们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压力,一些股东此前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方式筹款投资,更是陷入煎熬。2015年3月9日,红树林公司股东杨某在福州家中26楼非正常死亡。2018年12月30日,红树林公司另一股东金某脑干出血病亡。其母亲称,金某生前由于无法按时偿还投资款及利息,只能通过透支信用卡、网贷维持生活,债务越滚越大。

过去两年,红树林公司一直尝试协商解决,钦州市政府也曾多次积极表态。

2021年4月,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于红树林公司反映的补偿事宜,下一步钦州市有关部门将积极与红树林公司对接,争取能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以土地置换方式解决该问题。

2021年7月,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表示,目前市政府与红树林公司仍然在积极协调过程之中,解决该问题的障碍不大,近几个月内有望解决。但是,补偿金方案需要双方一致才能通过,即红树林公司一方对于补偿金或者土地置换方案的要求需要合理,市政府才能接受方案。

孙福称,钦州的表态“雷声大雨点小”,并没有拿出实质的解决方案。

最高法裁定,该案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钦州中院: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2022年4月,红树林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次起诉钦州市政府。

当年11月30日,钦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红树林公司的起诉,理由是:“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孙福不解:最高法此前驳回其民事诉讼的理由,正是该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裁定书中,钦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由于规划变更,钦州市政府2009年9月收回红树林公司中标土地后,该土地不能正常开发使用,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原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土地盘整方案并报钦州市政府审批。

2012年5月28日,钦州市土审委召开会议。会议记录载明,原则同意国土资源局提出的用地盘整方案,即通过货币补偿收回土地,对红树林公司按审计结果予以适当补偿。2012年9月27日,钦州市政府向市国土局下发批复,决定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收回相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补偿款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之后进行了评估、审计等多个程序。

裁定书称,被告钦州市政府未能按照评估及审计结果对红树林公司进行货币补偿,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

钦州中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会议纪要及批复的效力是否外化,会议纪要及批复是否可诉的问题。一般来说,会议纪要及批复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特殊情况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中院认定,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钦州中院表示,本案中,钦州市土地审批与储备委员会于2012年5月28日召开2012年第四次会议。其中,第二十三个议题是关于钦州市红树林房地产项目用地盘整方案。“原则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用地盘整方案。”2012年9月27日,被告钦州市政府根据此次会议精神,向原钦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196号批复,批复第五点明确规定,“补偿协议经钦州市政府及红树林公司双方签字后生效。”

“虽然原钦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盘整方案开展了评估,原告红树林公司亦参与了评估,双方部分履行了会议纪要确定的方案,但双方最终并未签订补偿协议,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均需要在补偿协议中进一步约定。”钦州中院称。

综上,钦州中院认为,案涉会议纪要及批复未外化,对红树林公司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红树林公司起诉。

红树林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政府会议纪要作出后,双方围绕会议纪要开展了系列评估、审计工作,同时一审亦认可双方部分履行了会议纪要确定的方案。在双方均已按照会议纪要内容履行的情况下,基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钦州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会议纪要确定的内容即支付补偿费用。

上诉状中,红树林公司表示,案涉会议纪要为双方详细设定了权利与义务,且已经履行大部分内容,并对上诉人红树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应当认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该案涉纠纷已长达13年之久且涉案金额巨大,如后续由钦州市中院继续审理,可能会受到行政干预,影响公平审理,建议指定其他中院异地管辖审理或依法提审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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